加強保密“兩識”教育 提升安全防范意識
發布時間:2016-06-29 發布者: 瀏覽量:次
1.如何復制、復印、摘抄、匯編涉密載體
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保密法中作了原則性規定,保密法實施條例中也有相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絕密級文件,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復制、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過批準并履行審批手續。復印、復制本機關單位產生的密件,應當經過本機關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復印、復制上級機關下發或其他機關單位制發的密件,應當經制發機關批準。復印、復制密件不得改變其原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復印、復制須編制序號,控制發放范圍,采取與原件同樣的保密管理措施。
涉密文件、資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匯編。匯編的密件,屬于本機關本單位單位產生的,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屬于上級機關下發或者其他單位產生的,必須經發文機關單位同意。收錄匯編的密件,應當分別標明原有密級和保密期限。匯編本封面應當按照收錄密件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注。密件匯編應當按照其中最高級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圍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范圍,確需擴大發放范圍的,應當經密件制發單位同意。密件匯編應當按照密件的保密要求進行管理。
2.涉密文件的銷毀
所有涉密載體均不得擅自銷毀,嚴格禁止將涉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銷毀涉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秘密載體銷毀管理規定》,使用符合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確保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無法還原”是指載體銷毀后形成的殘留物或殘片上不存在可以讀取的任何涉密信息,而且采用現有的技術措施無法恢復。
涉密載體銷毀的基本程序:送銷前,機關單位應當認真履行清點、登記手續,報機關單位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專門場所。送銷時,機關單位應當分類封裝、安全運送,并派專人現場監銷、需要注意的是,涉密載體必須送交專門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承銷單位銷毀,禁止送交其他任何單位銷毀。實際工作中,一些機關單位會有少量密級較高、需立即銷毀的涉密載體,可自行組織銷毀,但必須嚴格履行清點、登記和審批手續,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機關單位自行銷毀使用的設備應通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檢測。